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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作者: 2009-06-26 10:41:42 浏览:42
信息来源:芜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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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昨日,芜湖市地税局局长蒋敏通过本报发布了这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在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面,优惠政策主要有: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方面,主要有: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主要有: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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