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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规征意见
作者: 2009-07-25 11:53:25 浏览:43
信息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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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小区内的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游泳场、居民健身设施等设施,不再归开发商或物业经营管理,而是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而开发商则通过将成本打入开发费中收回建设费用。

    近日,广州市建委网站公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征询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有意见的市民可发电子邮件至chenjuan@gzcc.gov.cn,或者致电83124845表达意见。

    意见稿规定,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包括小区道路、小区绿化等),如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游泳场、居民健身设施等,其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由开发单位负责,应分摊税费,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按《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这意味着,以往通过经营管理健身设施来获取收益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今后将无偿移交给业委会进行管理。

    开发商不会吃亏 成本或打入楼价

    既然必须移交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不就是在做“赔本生意”?市建委表示,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投资可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而“纳入综合开发费用”就意味着成本打入售楼价中,提升售楼价,或者向接收单位收费收回。属于专营行业运行的社会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商先投资,再按成本造价出售给相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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