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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月正式实施
作者: 2008-05-12 11:23:55 浏览: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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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至少每半个月维护保养一次,乘客被困电梯内应在半小时内获得到场救援,电梯内应设24小时值班电话……昨天,市法制办发布《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据悉,该办法将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该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包括紧急对讲、照明、通风、轿厢开关等内容,并做好书面记录,否则将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负责日常保养的单位还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如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停止电梯运行;并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对于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7类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安全监察。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所在单位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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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6月1日起,各个商场的返券促销都将被叫停,各种购物券、优惠卡上“霸气十足”的“保留最终解释权”也不能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昨天,《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规定》中明确要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还要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要实行重点监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

  凡违反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全部或部分停止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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