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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低价位公有住房
作者: 2009-10-11 08:28:21 浏览:60
信息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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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集体采访,相关负责人表示,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将借鉴国外做法和国内经验,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提供低价位的公有住房。

  目前刚刚公开的住房保障思路是:低收入家庭依靠政府提供廉租房解决住房难题;中低收入家庭依靠经济适用房等解决住房问题;政府积极研究经济租用房政策,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高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由市场解决。在保障房类型里面,并未见“低价公有住房”。

  顾名思义,“公有住房”即“国有住宅”,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也就是说,由于住房市场化改革已经逐渐淡出民众视野的“公有住房”有可能重现。

  那么笔者就认为很多疑惑需要澄清:一是“低价公有住房”的价格怎么制定,是可售还是不可售?二是“低价公有住房”与现在考虑的经济租用房如何区别?供应对象和租金互相交叉的问题如何解决?三是在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又如何保障“低价公有住房”的建设呢?四是如何管理“低价公有住房”也是一大问题,总不能走房改之前的老路吧?

  总之,“低价公有住房”与现有的住房保障思路存在诸多撞车的地方。

  更重要的是,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已经错综复杂,在没有理顺之前,一味地炮制概念变换说法并不见得是好事。可以说,目前世界上住房保障体系最复杂的就是中国,这既是特殊国情造成的,也是住房保障思路始终不清造成的。甚至可以说,造成之前住房保障一团乱麻的其中一个原因便是没有科学的稳健的政策,造成保障房之间的资金“打架”、土地供应“打架”、供应对象“打架”,这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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