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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带病”电梯11楼急坠至底层
电梯故障造成海口一市民九级伤残,负责电梯维保的工程公司一审判赔6万多元
去年11月,海口美兰区法院对一起电梯事故进行宣判。在这起案件中,因为两家涉事公司的麻痹和不负责任,导致海口市民王小姐在乘电梯时受伤。王小姐家住海口市和平路某小区,2008年初的一天,因所乘电梯突然下坠,造成全身多处受伤。一审判决后,受害人王小姐和负责电梯维护保养的工程公司双双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记者刘江浩
电梯故障:
11楼坠下致人伤残
事发那天早晨,王小姐回到小区,准备乘电梯回家。然而,让王小姐没有想到的是,就在电梯运行到11楼的时候,突然开始晃动,接着就一直往下坠落。王小姐还没弄清楚究竟发生了什么事,电梯已经从11楼坠落到最底层。
一切发生得太突然。事发后,小区物业公司的相关人员听见巨响,前往查看发现是电梯出现故障。物业工作人员随即将王小姐等几位乘坐电梯者,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经医院诊断,王小姐身上多处骨折,后被省司法医院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为意外受伤住院,王小姐还延误了当时的一趟航班。出院之后,王小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物业公司:
维保工程公司工作不当
对此,小区物业公司辩称,首先,物业公司对当事的伤者进行了及时的救治,并先行垫付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经尽到责任。而且,物业公司已将该电梯的维护保养职责委托给一家具有维保资质的工程公司,已将电梯的管理、维护责任转移给该工程公司。
第二,工程公司对该电梯维护保养不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对电梯进行保养维护,造成电梯制动器、制动片严重磨损,制动器不能有效制动,才导致电梯从高楼层坠下。小区物业公司表示,该工程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维保公司:
应追加其他方为被告
负责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工程公司认为,本案应追加电梯所有人业主、实际维修人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而且,电梯未经年检,非法使用。物业公司是电梯管理的法定责任人,却没有对电梯进行年检,如果进行年检就不会发生事故。
该工程公司还称,其无权停止电梯使用,物业公司才可以;而维修人员属于其挂靠人员,因此即使承担责任,也应按照收取挂靠人员费用百分比承担责任等。
一审判决:
受害人获赔6万多元
据了解,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关于王小姐人身损害问题,根据赔偿责任顺序,负责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工程公司应首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工程公司支付王小姐赔偿金6万多元,物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涉案的两家公司均有过错
张天翔律师指出,负责电梯维护保养的工程公司,对发生事故电梯维护保养存在问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发现制动片严重磨损,最终酿成事故,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应对电梯事故负直接责任。物业公司在明知涉事电梯没有年检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停止电梯的运行,物业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电梯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受害人赔偿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电梯的维护保养公司及物业公司均应对事故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