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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加装电梯“告官”第一人昨与规划局再庭上对质
作者: 2010-05-13 10:18:02 浏览:268
信息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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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未当庭宣判,原告被告都拿《物权法》说事

  “我其实早已经不住在旧楼,不愁吃住,打这个官司,不是为了自己。”刘学基,广州市因加建电梯而把规划局告上法庭第一人,昨天再次与加装电梯的项目审批方———广州市规划局在庭上二审对质,自当律师打官司。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我们不是不欢迎媒体,但希望你们公正报道。”对于刘学基这个“钉子户”,住宅楼的原单位———广州市某机关服务中心的一位经办人已经习以为常,“他要告,我们就要跟着来”。刘学基提及的明月二路58号、60号均为八层楼房,其中60号楼房的电梯已经装好,刘学基住的58号楼房的加装工作则被搁置。

  昨天庭审中,刘学基身旁并没有看到律师的影子。这位年过古稀的老广州,身兼律师和上诉人双重身份,虽然已经不住在58号楼的一楼,但还是坚持较真,当庭举出十多条相关法律和条例作论据。

  记者在庭上看到,旁听的几乎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有人反对他,也有人支持他。反对他的大多数是高层住户,支持他的则是底层住户。“我从房产中介那里了解过,加装电梯后,上层住宅增值20%,低层住宅却贬值了。60号楼一楼的一位老婆婆,因为加装电梯后住宅通风不畅,还得了肺炎。”刘学基向法官倾诉。

  刘学基要求法官判令撤销规划局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8号、60号两栋楼加装电梯,都是在原宿舍楼之外新增的建筑体量,并不是‘改建、重建建筑物’,根本不能套用《物权法》第76条,仅仅因为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就进行加装!此外,加装完电梯后,小区通风不良,污染严重,也违反了《物权法》中加建建筑物不得妨碍建筑物通风、采光等规定。”

  市规划局有关人士则表态,电梯作为建筑物垂直交通系统的一部分,是不可能脱离主体建筑物而独立存在的,因此属于建筑主体的附属建(构)筑物;加装电梯工程,只是对建筑物局部改建,而在批示之前,已经征得建筑物面积及业主总数均占2/3住户的同意。因此,颁发许可证并没有违反《物权法》相关规定。加建电梯位置的东西两侧并没有建筑物,从通风、采光角度来讲,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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