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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话题
安徽淮南出台地方法规,要求当地所有房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必须缴纳每部不低于25万元的“首次电梯更新费”,不交钱不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此举被指为“部门利益法制化”最新个例而颇受诟病。
地方立法成为一些部门强制收费的依据,令人惊诧的是其间过程的一路通畅——这部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房产局等主管部门起草,征收初衷据称是为避免“电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而引发投诉甚至上访的情况”,而且很有预见性地“考虑通胀等因素”,在核定数目后又每部增加了10万元。然而,对每年一亿多元进账的管理、使用却没有明确说法,出台前也并没有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只是通过网上公布和召开座谈会,“主要听取政府和房产局的意见”。即便有人指出已有购房者缴纳的维修资金用于包括电梯在内的公共设施更新,这部地方性法规确实存在与上位法和规章不一致的地方,但终因“上位法无明确禁止性规定”,有关人士仍坚称其立法程序的合法性。
这一收费之所以能进入条例,与立法由部门起草、部门意见占主导有着密切关系。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80%的地方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一些部门起草法规草案时,习惯性地站在本部门立场上看问题,过分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同时减轻甚至规避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原本,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具备专业经验丰富、资料齐全等便利,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但倘若不能持有公心,相关法规难免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神”,破坏了法规的权威。
为扭转这种立法过程中的偏颇,有的地方邀请专家学者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有的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有的则采取招标的方式起草指定法规草案等,并在人大审议、听证程序上加强完善。
其实,“政府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并不是个新问题,“电梯更新费”的出现只是提供了一个最新样本。杜绝此类现象,关键还是要用制度遏制某些权力部门以及掌权人的牟利冲动,否则,“电梯更新费”就不可能成为孤本,它还会以更新面貌不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