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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监督。业主大会设立后,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大会决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及公众责任险费用,是物业服务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市物业管理实际看,绝大多数物业公司没有购买相关保险,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广大业主或是不知道所交费用中包含了保险费用,或是不知道物业公司是否购买了相关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由于物业公司管理疏忽,发生诸如小区水井盖未扣严、路面除雪不净导致业主受伤等事故时,业主和物业公司往往理论不清,得不到及时赔付。更为严重的是,一旦电梯、水泵房、变压器、发电机组、消火栓等属全体业主共用的、价值较高的设施设备意外受损时,如果物业公司无力赔付,将不得不由全体业主买单。因此,《条例》规定前期物业公司不但要购买相关保险,还要接受政府和业主监督。
物业投保对业主和自身都有好处
《条例》作此规定,至少有三点好处:一是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二是规避了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三是有利于进一步融洽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经过测算,保险费用很低,折合到每户每月的物业服务费中,一般每平方米不会超过2分钱,前期物业公司参加投保是依法依规,是题中之意;业主大会设立后的物业公司投保,也不会加大业主负担,应该说是“花小钱买平安”。
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投保全体业主说了算
本条款还规定“业主大会设立后,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设立是一个分界点。在此之前,物业公司必须参加投保;在此之后,则未予强制规定。其原因是,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因此物业服务费中是否含有购买相关保险的费用,决定权在全体业主。但我们提倡广大业主增强保险意识,在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时,增加一块保险投入,并监督物业公司投保。这样可以抵御意外风险,减少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督促物业公司健全制度、完善服务,为业主提供更为安全、舒适的环境。
名词解释
1.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险。该险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设备设施财产险,二是机器损坏险,二者相辅相成。财产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设备设施的损毁;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为,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等原因造成的设备设施的损坏。
2.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内容很多,适合物业管理的公众责任险为物业管理责任险。其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物业公司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时,因过失而致使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沈阳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处长 陈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