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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以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等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都可以举报。凡是情况属实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电梯事故不断,为加强此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深圳市法制办昨日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市民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今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该办。
乘客被困30分钟内维修单位须现场救援
“特种设备”是指包括电梯在内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
根据该条例,电梯使用单位除了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层门钥匙使用提示、维保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有效的检验标志外,还必须安装能有效使用的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以及接到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因故障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停止电梯运行和使用,否则都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
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要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以便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同时,条例还要求,这类单位在收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之时起3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擅自生产电梯并安装将罚10万
条例对生产和销售电梯等特种设备也作出明确规定。生产单位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监管部门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罚款;生产单位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撤消其资质。
而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制造单位未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的,将被监管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
销售单位销售未经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除了被没收外,还将处违法销售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能效指标严重超标,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期限的;大型游乐设施未由生产单位明确使用期限且投入使用超过10年的;经评估机构安全评估,评估结论应予以报废”等任一情形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未按有关规定予以解体报废,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5万元罚款。
【相关新闻】明年政府立法项目邀你话事
为了增强深圳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深圳市法制办公室昨日起向社会各界征集明年深圳法规规章立法项目和建议。市民可于10月20日之前将想法传至yangl@fzb.sz.gov.cn邮箱,或者邮寄到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室市法制办(邮编:518035),联系人是杨林(电话82002941,传真82002930)
市法制办表示,市民提出的立法项目和建议可重点在“推动科学发展和改革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强人口管理、强化社会治安、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推进低碳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深港融合发展”等方面,立法项目和建议应尽量具体明确,体现深圳地方特色。
此外,提出立法项目的市民上交建议时,需写明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以及姓名、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