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安置在5楼没电梯老人起诉建设局
作者: 2011-10-27 10:56:39 浏览:68
信息来源:江西日报
[打印]

  洪某已80多岁,几年前,他的住房被当地市政府拆迁。由于当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洪某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建设局申请裁决。建设局受理后进行调解未果,便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裁决。

  裁决的主要内容为,储备中心对洪某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给予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当地某小区501室,储备中心向洪某支付被拆迁房屋补偿款28万余元;洪某应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裁决作出后洪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洪某认为,被告的行政裁决书在程序和实体均不合法,裁决将82岁的他安置在5楼极不合理。为此,洪某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裁决书。

  建设局与储备中心均认为,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裁决书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正当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认为,建设局的行政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相关规定。但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的特殊情况,将原告安置在多层住宅楼第5层,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应予撤销。

  审理本案的法官说,本案的焦点是,拆迁行政裁决将高龄的原告安置在没有电梯的5楼是否合法。如果仅从拆迁的行政法规来看,该安置方案并不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但法院综合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仅从被诉行为所属领域来判断,还应结合其他领域综合判断。本案中,被拆迁人是一位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拆迁补偿安置中对作为被拆迁人的老年人的安置也不应违反上述规定。

  按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因此,本案适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政裁决将老年人安置在没有电梯的5楼,给其生活带来不便,不符合上位法。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注:本站招标、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投标前请严格审查,谨慎交易!
声明: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如有侵犯他人声誉、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请来电或来函告之,我们将予以更正。
相关资讯
暂无相关资讯
  • 上周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