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齐骥谈"住有所居":不代表都拥有自己产权住房
作者: 2011-10-28 10:04:57 浏览:58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打印]

  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穆虹、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从左至右)等多位部长到会接受委员询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今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上表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绝不意味所有的城镇居民都拥有自己的产权住房,我们的目标是使每个生活在城镇的居民都能有适当的住房条件。

  齐骥说,经济富裕的群体,或者说是多数家庭,还是通过市场来购买,也包括租赁住房。对于经济能力比较弱,靠自己的收入无力在市场上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通过保障性住房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这一保障方式将越来越多地过渡到以货币为主补助方式,以无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的方式来解决。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大城市房价上涨得比较快,加上一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造成了一些大城市的住房特别是企业职工的住房十分困难。齐骥认为,政府允许独立工矿企业和用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自用土地来建设,但是今后更多的是鼓励企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就是不给产权,解决住房问题,从而调动社会积极性,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在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投入压力。齐骥解释,允许企业用自用土地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同于以往的集资建房,更不同于1998年房改以前的单位集资建的房子。

  第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公共租赁住房是为了解决职工的无房住的问题,不是解决改善问题,这里不存在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来建房,去解决某个级别的人住房还没有达标的问题,这个不在政策允许之内。

  第二,企业建房要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当中去,不是想建多少就建多少,要按照城市的统一规定来建设。

  第三,企业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首先符合城市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以此来减少由于企业间状况不同、资源不同,造成更大的不平衡。
 

注:本站招标、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投标前请严格审查,谨慎交易!
声明: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如有侵犯他人声誉、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请来电或来函告之,我们将予以更正。
相关资讯
暂无相关资讯
  • 上周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