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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电梯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截至2011年10月,天津市在用电梯总量已达36807台,较2002年增长8倍。
天津市将于4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安全管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住宅电梯安全监管能否因此更加严格,是市民们很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无论是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还是社区物业,都认为“好电梯实际上是‘保养’出来的”。电梯事故和电梯故障是两个概念,电梯作为一种使用频繁的电器设备,出现一定故障,属于正常情况,但电梯事故却要尽可能避免。目前我国电梯各项技术规范已经比较健全,只要持续保持较好的维养状态,出现电梯事故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1年年初起草,递交市政府法制办后,于2011年5月6日起连续20天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1年12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记者对比《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正式《办法》,发现已有多处改动,其中有三处变化最为明显,既体现了法规对市民需求的回应,也使法规条款更为全面完善。
第一,《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点有关电梯使用单位职责部分,在征求意见稿“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前增加了“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这是为了即使在电梯停电的情况下,依然能保证轿厢内处于明亮状态,既便于之后的营救,也可让被困市民处于镇静状态,而不至于在彻底黑暗的环境中过于慌乱。
第二,《办法》第二十一条,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服务”的条款,以法规形式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明确“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是其不可推脱的责任。
第三,《办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条款。这样的量化规定,有利于强化电梯维保单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