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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质监局获悉,《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电梯监管部门、使用单位、使用者责任。
随着本市经济迅速发展,电梯数量连年增加。截至2012年3月21日,本市在用电梯39311台,并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与此同时,安全管理、监管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住宅小区的电梯管理主体责任不清、电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明确、老旧电梯历史遗留及电梯故障问题日益突出,导致电梯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项工作不能落实到位。
办法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明确了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并对居民住宅电梯作出规定。对于接到严重隐患报告后的应急处理,办法规定质监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通过现场安全监察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可以做出停止使用的指令,或者做出进一步进行技术鉴定的决定。针对居民住宅,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