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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出事故物管先赔偿 广州、东莞将试行
作者: 2012-05-13 18:41:17 浏览:75
信息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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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各地电梯安全事故频发,新快报曾多次探讨电梯维保问题。然而,有专家指出,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电梯事故发生后,“谁都有责任,最后就是谁都没有责任”。昨日,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质监局获悉,《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批复同意先行先试,将在广州、东莞两市开展试点。这意味着广东将在全国率先试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

  使用权者有权追索损失

  据介绍,此次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在明晰主体责任上有新突破。引入“使用权者”的概念,明确“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以“使用权者”为源头形成电梯使用全过程的责任链条,理顺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

  改革引入“使用权者”责任首负的制度,确定电梯的“使用权者”(往往是电梯物业管理者)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表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电梯第一责任者。也就是说,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其后,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引入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

  《方案》提出实施电梯维保体制改革,构建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维保制度,规范电梯维保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实施电梯检验体制改革,在法定检验中引入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回归监督检验职责。

  该负责人向新快报记者解释,改革突破了现有的电梯维保和检验的法规规定,确立了以电梯制造单位为主的电梯维保体系,规范了电梯维保市场秩序﹔在检验机制中引入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建立了定期检验的社会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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