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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将《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根据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近几年,电梯事故频频发生,电梯安全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电梯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日前,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将《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该《草案》要求质监部门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列入重点安全监察范围,还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据悉,《草案》明确要求质监部门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列入重点安全监察范围,并规定公众场所电梯应当建立电梯运行安全监测系统。此外,《草案》还要求,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等公众场所内的电梯,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公共电梯的维保质量。《草案》明确,电梯“使用权者”为电梯的安全第一(首负)责任人,并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监管的核心环节,为此,《草案》明确,构建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运作模式,并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值得关注的是,《草案》明确禁止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或者通过挂靠等方式变相分包、转包业务。《草案》提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如有违反,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