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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17”电梯死亡事故的通报
作者: 2012-06-18 11:00:46 浏览:156
信息来源:国际电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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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2008年5月17日下午4时10分,义乌市上溪镇三和制伞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人从4楼的电梯层门入口坠落至底坑的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义乌市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展开调查。
现调查已终结,查明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死者、产权方、电梯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均存在责任。为吸取教训现将事故处理意见予以通报:
1、死者潘大华错误确认桥厢位置,强力横向推开电梯门,并误入井道,从4层电梯层门入口坠落至坑底,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死者潘大华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以追究。
2、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对员工的业务指导不力,公司业务员周荣星责任心不强,对义乌市振斌织造有限公司的电梯,未认真履行维修、保养职责,经多次维修,该电梯仍时有故障,同时在处理电梯
故障时,未能告知电梯使用者不得强力把层门推开的事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司法部门对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业务员周荣星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市有关部门对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予以
行政处罚。
3、义乌市振斌织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电梯使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认真履行电梯维修、保养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司法部门追究
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如果不够刑事责任,则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4、义乌市三和制伞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一
定责任,建议相关部门对义乌市三和制伞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龚千里作出行政处罚。
为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发生同类事故,我局要求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全市各电梯使用单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每个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并取得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出租的电梯由产权方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和管理者,并建立统一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2、各使用单位认真对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一次自查自纠,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电梯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对无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应报名参加
资格考试。
3、全市各电梯制造单位和维保单位应加强对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履行维修、保养职责,并做好相应的维保记录。对所保养的电梯建档立册,于10月15日前将保养单位上报我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科。
4、对新增的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装告知时要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报检时要查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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