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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电: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了进一步满足广大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求,简化使用程序,扩大使用范围,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合理、及时修缮。该局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物〔2008〕650号)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原《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津房物管〔2005〕274号)于2005年6月制定实施,几年来,为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使用监管实践看,规范的要件、程序审核不仅保证了资金的使用安全,更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及购房业主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截止目前,全市共受理38个物业项目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累计划拨维修资金600多万元,主要用于维修屋面防水、电梯、排水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使10524户业主受益。
为确保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和程序更加符合本市实际、进一步简化使用备案程序、贴近广大业主的使用需求,加快资金划拨效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及时对《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悉,此次修订,在坚持业主集体决策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方面,扩大了使用范围。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调整为“维修和更新、改造”,拓宽了以往使用范围、项目、工程规模的界定,提升了资金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另一方面,简化了使用程序。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思路,将备案管理程序重心下移至区县物业管理部门,精简内部运转流程,将12步备案程序简化为制定方案、业主确认、办理备案、开户划款、竣工验收、决算核减6步,最大限度的缩短备案受理时限,提高资金划拨效率,进一步方便群众,有效发挥资金的维修保障作用。
据市国土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介绍,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房屋管家”,应当做到对设施设备的配备、运行、管理情况心中有数,并通过建立项目设施设备档案资料、落实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制度等措施,加强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科学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提升居住环境质量。同时,提示广大业主更要树立理性住房消费观念,增强自觉维护公共设施的意识,认真履行物权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文明、整洁、和谐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