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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入住小区五年,可是作为一楼的业主她从未交过电梯费用。对此,物业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补交电梯费及其滞纳金,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败诉。
一楼到底用不用交电梯费,始终是各地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一楼业主来说他们没有使用电梯的机会,没有享受到电梯带来的方便,可是对于全楼来说,电梯是公共设施,需要大家共同分摊费用。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2005年被告徐女士入住小区,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约定,徐女士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78元的标准交纳物业费,其中物业费中包含有电梯费0.80元。但徐女士至今未交纳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中的电梯费,请求法院判令徐女士支付两个时间段内的电梯费6800余元以及逾期滞纳金500元。徐女士辩称,她家住一层,不是电梯的受益人。电梯对一层业主来说不具备使用条件,也就不会产生电梯费。所以无需交纳不合理的电梯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楼道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徐女士认为其作为一层业主,不属于受益人,并拒绝交纳电梯费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物业公司要求徐女士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各地对于一楼业主电梯缴费的规定不一致,一楼业主到底应不应该交电梯费用希望有关法律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