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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工作制动器性能的改进与分析
作者: 金琪安 2013-02-06 15:37:05 浏览:201
信息来源:《中国电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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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GB 16899对自动扶梯最大制停距离和最大制停减速度实施双重限制,因此满足安全规范规定的自动扶梯。在不能达到额定载荷与自动扶梯运动件计算总质量之比不大于0.173时,就必须设计配置可变制动力的新型智能型工作制动器。为适应制动载荷的大幅度变化, 该类工作制动器必须具有控制最大减速度值及可变制动力的功能。在空载及额定载荷工况条件下,制动性能均应以安全规范规定的最大减速度为制动力控制上限,以最大允许制动距离对应的减速度为制动力控制下限,即同时满足最大制动减速度和最大允许制动距离限制。

    智能型工作制动器为实现对制停距离和最大制停减 速度的安全控制,就需要采用与常规机-电式制动器不同的工作方式。可变制动力需要制动器在受控状态下实施工作制动,就不能采用直接断电上闸的动作方式。为此需要工作制动器采用与驱动主机电源分别控制,并且在电气安全回路起作用时不能直接切断制动器电源。当该类制动器性能在失电情况下可能导致产生最大制动力时,为了防止自动扶梯在电源故障断电时可能产生的非受控制动力造成制停减速度超标,还需对该类工作制动 器配置应急能源以保障故障断电时的紧急制动及控制减速度。当采用非机-电式制动器时,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还应配置符合安全规范规定的附加制动器。

    鉴于GB 16899明确要求工作制动器动作时,无论载荷状态如何,均需满足下行制停的减速度不大于1m/s2,同时还要求“如果制停距离超过所规定最大值的1.2倍,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故障锁定被复位之后才能重新启动”,因此在防止工作制动器能力过度下降的安全控制设计上,还涉及到制停距离控制值的设定。由于大量的常规停梯在空载工况下实施,而紧急停止通常在带載工况下发生,这就对制停距离控制值的设定和实际控制带来了困难。如果仅设定最大制停距离为控制基准值,在空载工况下停梯距离接近最大制停距离还未超差时,就可能意味着工作制动器的制动力已经远不能满足满栽安全制停的要求。因此,对于制停距离超过所规定最大值的1.2倍的要求,还需考虑结合载荷状态来实施控制。对于空载制停,其受控制停距离应明显小于安全规范规定的最大制停距离,理论上应始终以最大制停减速度1m/s2作为控制值。空载制停距离的控制值则应由自动扶梯的结构设计来确定。对于具有自动 启动或慢速待机的自动扶梯,停梯载荷状态控制可考虑 结合出入口的感应器的人员计数及运行时间延时控制 来实施。

    上述分析足以说明,在新标准的安全技术条件下, 自动扶梯工作制动器的设计已经进入必须全面革新的阶 段。其基础功能应达到空、满载制停距离满足安全规范的要求(最大制动减速度不大于1m/s2的要求),同时电控系统还至少能在制停距离大于规定最大值的1.2倍时及时锁定故障设备。如果有必要,在手动复位前应对制动系统进行检査、采取纠正措施。安全规范还规定自动扶梯启动后,应有一个装置监测制动系统的释放,该装置已被列入电气安全装置并需串联在安全回路中。由此,将对自动扶梯制动器的监控以及电气安全回路的设 计提出新的改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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