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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电梯事故赔偿问题应由物管解决
作者: 国际电梯网 2013-03-19 11:33:10 浏览:129
信息来源:国际电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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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修改送审稿)》如顺利通过,即物管全面赔偿制度开始正式实施。修改过的规定中要求今后小区、写字楼、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发生电梯事故,市民可直接找物业管理公司索赔。

     以前电梯相关单位“踢皮球”现象将不复存在

    在发生了严重的电梯安全事故后,受害人经常遭遇到有关责任主体“踢皮球”,“开发商说找物管,物管说找厂家”的情形屡见不鲜。《规定》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特种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者提出赔偿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者应当赔偿,不得拒绝。使用管理权者赔偿后,属于其他单位责任的,使用管理权者有权向其他单位追偿。

  何为使用管理权者?即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也就是说,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其后,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厂商、安装公司、维修企业、保险公司以及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今后,电梯赔偿时的“踢皮球”现象将不复存在。

    电梯责任不明确可签合同

    由于部分电梯安全责权关系不明确,电梯使用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个主体,而且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

  《规定》指出,电梯的所有权者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权者;未委托的,所有权者或者实际管理者为使用管理权者。比如说,已完全移交住户的住宅小区,所有权者和使用权者一般都是分离的,需要通过合同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使用权者的地位。

    此外,经常出现故障的电梯或者老旧电梯可经过改造进行评估,《规定》要求使用管理权者应当在超期电梯更新、改造后投入使用或者继续使用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修改送审稿)》明确的电梯责任主体,在遇到电梯故障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找物业进行赔偿,不用忍受电梯单位互相“踢皮球”推卸责任了,保障了电梯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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