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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之一,数量多,应用广,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北京市的电梯数量迅速增加,在用电梯总量已由2003年的3万台增至目前的8万余台,接近全国电梯总数的10%,占全市特种设备总数的44%。电梯已经成为我市数量最大、分布最广、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关系最为密切的特种设备。电梯使用中的维修、保养和运行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北京市2008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59件重要实事中,“加强在用电梯管理”等问题排在了第15位。
为规范我市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行为,维护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和谐的电梯运行秩序,减少电梯运行纠纷和事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指导崇文工商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北京市工商联电梯商会的大力支持下,召集业内企业和专家,深入开展了《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调研工作,力图引导企业根据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合同文本在今年7月11日至7月17日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和“千龙网”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了意见。经反复修改,已于日前由两个局正式发布,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一、示范文本的特点
(一) 明晰了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示范文本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承担起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突出了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和电梯维护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指导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行为,体现了首善之区特点
示范文本中引用了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等多项现行标准,对指导、规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行为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也体现了首都的特点。
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在我市的居民小区、商场、写字楼等各类生产、生活场所内运行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合同中明确了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等技术要求;接到故障通知后,维保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对于电梯困人时维保单位工作人员抵达现场的时间问题,合同文本与原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的基础上,增加了由双方自行约定时限的空间,这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短于30分钟的较为严格的时间标准。此外,在合同中还明确了维保单位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对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合同中明确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同时规定如果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同时,在合同文本中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工商局和质监局联合推行电梯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最终目的,不仅要保障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规范双方的行为,提升电梯维护和运行的质量,来维护电梯乘用者--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相信随着《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科学、规范的电梯维保理念将不断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广大市民乘用电梯也将更加安全、更加放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