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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轿厢“失踪” 男子踏空坠落至负二层成重伤
作者: 2014-02-12 14:33:52 浏览: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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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电梯管理的刘先生将电梯门锁定关闭后离开,电梯公司维修人员赵先生用钥匙重新开启电梯,并上升至30层。不知情的刘先生打开电梯门,坠落至负二 层电梯坑底造成重伤。2月11日,记者从崂山法院了解到,该电梯公司一审被判担六成责,赔偿刘先生19万余元。电梯公司不服判决,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2011年7月,青岛汉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崂山某小区居民楼精装修施工,员工刘先生负责保管该居民楼电梯的三角钥匙及电梯使用管理等事宜。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2012年2月23日12时许,刘先生将4号楼2单元南侧电梯轿厢停放于2层,锁定关闭后离去。之后,通力电梯青岛分公司 工作人员赵先生为维修该楼西单元北侧电梯,持电梯备用钥匙开启南侧电梯并将电梯轿厢升至30层。当日13时30分许,刘先生吃完午饭返回,因电梯轿厢未停 留在2层,致其坠落至负二层电梯坑底,多处受伤。后经鉴定,刘先生致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八级。

  事发后,刘先生自行支出医疗费用共5万余元;通力电梯青岛分公司垫付1.9万余元。刘先生向崂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梯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2万余元。电梯公司认为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后经崂山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赵先生升高锁定的电梯,并未设立警示标志是刘先生受伤的主要原因。赵先生作为电梯公司员工,当时在执行工作任务,所以电梯公 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法院认为刘先生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开启电梯后理应确认电梯轿厢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刘先生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 对自身所受伤害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电梯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先生19万余元。

  2月11日,记者从崂山法院获悉,因不服一审判决,通力电梯青岛分公司已经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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