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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3月6日下午4点多,赵阿婆到小区对面的幼儿园接好孙女,便顺路带孙女去路边超市买东西。刚乘上超市自动扶梯上行三四级台阶,赵阿婆和孙女竟突然摔倒。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上前询问情况,并按赵阿婆孙女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赵阿婆的儿子。很快,赵阿婆被儿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赵阿婆颅脑受伤,后遗神经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赵阿婆认为,她和孙女摔倒的原因是超市自动扶梯突然停下,她重心不稳,才从电梯上摔到地面,而之后超市也没有及时救助,因此,超市应对其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近13万元。
超市认为,不存在自动扶梯突然停下的事实,是赵阿婆和孙女先摔倒,自动扶梯受重力冲击启动安全保护功能后才停下来的。而超市工作人员也立即采取措施,联系赵阿婆家属将其送到医院,故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究竟是电梯停止运行导致赵阿婆摔倒,还是赵阿婆摔倒后导致电梯停止运行。
法院经查看事发时的录像资料,可以确认事发时电梯上并无拥挤情况,而赵阿婆自身站立不稳摔倒,之后自动扶梯的自动保护装置启动,扶梯才停止运行,故赵阿婆主张由于自动扶梯突然停止致使其摔倒,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经查明,赵阿婆摔倒后,即有超市员工搀扶她在椅子上坐下休息,之后给赵阿婆家属致电,应该说超市一方尽到了基本的救治义务。由于赵阿婆摔倒后神志清楚,超市员工无法判断赵阿婆受到严重的损伤也属情理之中。
基于此,法院认为赵阿婆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