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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2日下午1点多,市民李女士在双兴商品城购物,她搭乘服装销售大堂东侧的电 梯上楼时,电梯突然发生梯级断裂,其左脚被断裂的梯级夹住无法拔出。医院诊断李女士左足踝碾挫伤、左足踝皮肤脱套伤、左骰骨骨折。李女士住院治疗并先后进行了三次手术,出院后其左足踝肿胀、植皮部位瘢痕明显,行走困难。李女士要求商城赔偿医疗费、两个月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费、50天的营养费共计21975 元。
诉讼中李女士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是她不构成伤残。被告在法庭上同意对原告进行合理的经济损失赔偿,但对她提出的误工费等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应提供劳工合同或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并且李女士并未构成伤残,伤残部分的鉴定费应由她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商城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对于李女士受到的损害,商城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李女士无固定收入,受伤前在旅行社 从事旅游服务工作,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法院按大连人社局发布的2013年该行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8775 元计算,确认李女士四个月的合理误工费为12925元。扣除商城曾给付的费用,今年11月末,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鉴定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