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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要求电梯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对在电梯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够现实, 从而导致了在此类电梯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日益增加。对检验结论的判别也时常出现争议,这对检验工作提出了挑战。鉴于此,在本文中,笔者就涉及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电梯检验中常出现的两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
1更换变频器需要符合哪些安全要求?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对改变调速方式明确界定为改造,而对更换变频器是否属于改造或重大维修并未提出相关要求,导致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更换变频器时该如何履行相关的手续感到无所适从。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2.7.3条规定:“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用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应采用下述方法的一种:
a) 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电动机电流。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厢再运行。
b) —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1)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至少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应释放接触器线圈。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应防止电梯再运行。2) 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3)用来检验电梯每次停车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车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的阻断电 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因此,根据上述要求,检验中发现电梯更换变频器时,其处理方法应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 如果更换前后的变频器是属于同一公司所生产的同型号的产品,那么在检验时应当不作特别要求。
(2) 如果更换前后的变频器是同一公司生产但型号不同或由不同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也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对待:①如果是采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电梯供电电流,即采用GB 7588-2003第12.7.3条第a)款的,在检验时应当不作特别要求。(目前采用变频调速的电梯,很少采用此方法。)②如果是采用GB7588-2003第 12.7.3条第b)款来实现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用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要求的,由于在检验现场不便于验证变频器是否满足该项要求,则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将变频器送至型式试验机构做该项功能的证实试验。检验机构根据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证实试验报告结果来判定更换后的变频器是否符合要求。
由于变频器是控制柜的组成部分,而根据型式试验规则要求,新型的控制柜必须进行型式试验,而更换不同型号的变频器是否导致了控制柜的型号变化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更换不同型号的变频器后,是否需要对控制柜进行相应的型式试验有待进一步商榷,如果仅从降低工作量(确保安全的前提之下)、减轻使用单位的负担来说,则没必要进行型式试验。
2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与对重安余钳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取代?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与对重安全钳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取代?现场检验时,对检验结果应该如何判定?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首先分析GB 7588-2003分别对两者设置的目的和各自的动作要求所做出的规定。
对重安全钳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轿厢与对重之下存在的空间里的人,因此,GB 7588-2003第9.8.1.2 条对重安全钳的动作要求是:“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或者悬挂装置发生9.8.3.1所述特殊情况下的断裂时),安全钳应能通过夹紧导轨而使对重(或平衡重)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保护轿厢中的乘客,确保轿厢上行失控时,轿厢的上行速度不超过规定的值。GB 7588-2003第9.10.1条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动作要求是:“该装置应该包括速度监控和减速元件,应能检测出上行轿厢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上限是9.9.3规定的速度,并应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由以上分析可见,首先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和对重安全钳各自的动作要求来讨论。(1)对重安全钳的保护对象是轿厢与对重之下空间里的人而不是电梯轿厢里的乘客。根据GB7588-2003第9.8.1.2条对对重安全钳的要求,当对重安全钳将对重可靠制停的同时,也制停了上行中的轿厢,从而满足了 GB7588-2003第9.10.1条 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要求,因此对重安全钳可以 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2)当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和对重安全钳同时存在时,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非对重安全钳式)的动作速度应当不超过对重安全钳的动作速度。
从作用对象来看,它们各自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对重安全钳最好安装在对重架的下部,这样即使悬挂装置断裂,其也能可靠制停失控下行的对重架(假设动作可靠)。GB7588-2003第9.10.4条规定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该作用于轿厢、对重、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以及曳引轮等,因此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作用对象或型式可以是多样的,目前常见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有夹绳器(其作用对象是钢丝绳)、双向安全钳(轿厢)以及对重安全钳(对重架)等。
从检验类别来看,TSGT700I-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8.1项规定,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检验类别是C类,而第8.4 项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的类别是B 类。因此,现场检验时,当对重安全钳仅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时,TSG T7001-2009第8.4项应作无此项处理,即使出现此项不合格时,也应当按C项对待。
3结语
电梯现场检验时,我们必须对相关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全面的贯彻和理解分析。当相关标准和技术条件未有明确规定时,我们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努力做到既不漠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亦不对相关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作者:刘向民,刘接胜,陈钧,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