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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至3月12日《大连市电梯安全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到相关部门和市民的广泛关注,市质监部门收到83个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156条意见,这些意见均对市政府即将出台电梯安全办法表示支持。2月29日本报刊登了一部分意见和反馈,很多市民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又有不少建议被采纳。
电梯里公布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建议]居住在沙河口区马栏街道兰田街的一位王姓居民给质监局来信建议:电梯管理应该是链条管理,生产厂家、物业管理和维护保养各单位要责任明确,不能推诿,互相牵制,每个电梯入口必须标明责任人,要有姓名、联系电话,以强化责任人责任意识。
[回复]经研究,决定采纳。原《办法(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乘客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本次及下次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在此基础上增加条款:“乘客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停运的扶梯不能作为楼梯使用
[建议]网友朱**(手机139****7843,身份:电梯从业人员)指出:目前,一些自动扶梯长时间停止运行,但是仍有乘客在梯级上行走,将停运的扶梯作为楼梯使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回复]经研究,决定采纳。新增条款:使用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运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电梯生产时已考虑其作为紧急出口使用的除外)作为步行楼梯或者通道使用。
自动扶梯不应作为步行楼梯使用。因为自动扶梯梯级的垂直高度不适于人员步行,容易造成绊倒或滚落。同时,在发生火灾和地震时禁止使用自动扶梯,乘客应通过消防楼梯疏散。本市的绝大多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电梯设计时并未采用用作紧急出口等特殊条件下相适应的设计准则、零件、材料和使用说明。
电梯更新换代的费用应真正落实
[建议]一名退休职工(邮箱lg**@163.com,身份:普通市民)指出:现《办法(草案)》对于电梯更新换代费用出处还是没有真正落实。电梯的维护保养及中、小修可以从维修基金出,但大修和更新换代维修基金根本不够用。一部住宅电梯(按20站计)一般使用到20年就得更新换代,或至少也得大修保养2次,其综合费用不会少于10万元,而其维修基金20年的利息也不过7万-8万元。
[回复]经与有关部门沟通,为解决维修资金顺畅使用和防止滥用问题,《办法》拟规定:在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电梯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电梯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电梯部件达到《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31821)规定的条件,经专业技术机构判定,可按照应急维修项目相关程序使用维修资金。
资金不足部分,按照《物权法》和大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筹集。
电梯轿厢中不能安装记录仪
[建议]网友张**(邮箱:zhangzhen****@126.com,手机号:138****4363,身份:普通市民)提出,草案的第八条中应增加“电梯的轿厢中应设隐蔽型的具有摄像和录音功能的记录仪,并保证其能连续运行。”
[回复]经认真研究,决定不予采纳。故意损坏电梯的事情时有发生,视频监控系统虽对破坏者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在电梯法律法规和标准中无此规定,故不在《办法》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安装。
应该改变维保单位恶性压价竞争的现状
[建议]网友46321****(邮箱46321****@qq.com,身份:电梯从业人员)指出:现在本市维保单位众多,很多单位恶性压价竞争,使得维保技术人员工资低,生活得不到保障。如果由电梯厂家对有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授权,会解决技术不达标的问题,同时会控制维保单位压低价钱进行恶性竞争的乱象。电梯厂家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也是非常必要的,在技术上方便我们对于电梯进行更好的维护和保养。
本市一家电梯安装维保单位来信指出:制造单位授权维保将会给制造厂家提供垄断经营的空间,电梯生产厂家基本都在大连有分公司,生产厂家只需将授权给其分公司或其控股、投资等单位,这样厂家就没有竞争对手,可以垄断市场,并且可以随意控制价格。
[回复]经研究,对该建议决定部分采纳。为防止制造单位虚假或者不规范授权等行为发生,拟在《办法》中增加对制造单位违反授权规定的处罚条款,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将问题严重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