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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应当满足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也可以使用以下资金:
(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二)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专项维修资金。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资料按照本办法的附件一“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如果加建电梯后对房间的正常采光有较大影响的,需取得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意见。
第六条 以下主体可以向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建电梯的申请:
(一)拟加建电梯为“房改”住宅的,可以由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
原房改售房单位已关闭、破产、撤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程序如下:
(一)向规划部门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二)根据规划部门方案审查复函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包括进行批前公示、修改设计、征求相关业主或专业部门的意见等。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加建电梯工程的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及业务综合大厅同时进行。申报人应当对现场公示进行公证。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办理本条规定事项,需要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二“规划申报资料及图纸” 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电梯设备安装前,申请人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施工告知。
电梯设备安装后,应当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使用前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三“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的要求办理;办理本条第三款规定事项的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按照附件四“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要求办理;(也可登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gzq.gov.cn 或www.gzase.com查询。)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所需立案资料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申请人还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住宅加建电梯后,按照以下情形办理产权:
(一)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加建电梯产权分户分摊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住宅加建电梯后,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p##e#附件一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加建电梯程序
一、申请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已投入使用住宅加建电梯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动用住房维修基金的报告;
(二)加建电梯报建审批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工程预算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负责加建电梯单位的资质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存款证明。
二、审核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同意动用住房维修基金通知书》。
三、核拨
单位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发的《同意动用住房维修基金通知书》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资金财务处(豪贤路193号东1206室)领取支票。
收件地址:市政务中心(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
单位向申请住房维修基金加建电梯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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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规划申报资料及图纸
一、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所需资料及图纸
(一)立案申请表。
(二)申请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以单位为主体申报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以业主为主体申请的,应有证明申请人的业主身份、业主代表身份或者业主委员会身份的材料及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以业主为主体申报,且拟加建电梯建筑为房改住宅的,应取得原房改单位同意加建电梯的书面意见。
(五)结构安全说明。
(六)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七)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八)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及图纸
除需备齐与上述建筑设计方案阶段所需的第(一)、(二)、(三)、(七)项资料及图纸相同的材料外,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规划局同意拟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并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复函的复印件。
(二)批前公示公证书。
(三)提供同意加建电梯的对该建筑享有共有权的业主名单及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书面证明资料。(同意加建电梯的人数应为所属建筑面积及人数占建筑物总面积及业主总人数的2/3及以上或全部,具体视方案复函的要求而定。)
(四)根据方案复函要求须补充的其余资料。
(五)根据方案复函要求修改后的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p##e#附件三
电梯、起重机械
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办理职责
依法办理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1.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办理条件
1.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在许可范围内,并持《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电梯制造厂家办理施工告知时,若施工主体工程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时,应提供项目委托书并在备注栏注明被委托的施工单位;
3.办理起重机告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且合同有效期不应少于2年。
六、办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已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验证登记,并持有验证卡时
在服务窗口办理施工告知:
1、提交填妥的《广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告知表》2份,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提交告知表上要求的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确认告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告知表》盖章确认;存在问题的,发出《不受 理通知书》。
在网上办理施工告知:
1、诚信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www.gzase.com)办理告知。
2、施工单位通过查询确认告知受理后,打印《告知表》,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在工程竣工前到市局服务窗口补充书面告知。
(二)2. 施工单位未办理验证登记告知时:
1、提交填妥的国家质检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TSZS002-2003、TSZS003-2003)2份,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2、提交制造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提交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安装合同原件、安装委托书原件(电梯)、出厂合格证原件、报关单和检验证书原件(进口)、施工方案原件(改造维修)、异地移装证明和检验报告书原件(移装)。
(三)施工完毕后及时与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联系检验,省属单位请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联系检验。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00 (法定休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外服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查询电话:38920224、38920223 投诉电话:86197756 注:①关于特种设备的各项政务公开内容及办理业务所需表格可在网上查询、下载或网上直接填写。(网址:www.gzq.gov.cn 或www.gza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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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办理特种设备改造、维修、施工告知后,该设备即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只有在施工完毕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程序
附件四
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及各区(县级市)质监局。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电梯、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
五、办理条件
(一)使用专用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出来的《使用登记表》、可导出该表电子数据的U盘(专用软件可在www.gzq.gov.cn 或www.gzase.com下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验收检验报告原件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和复印件;
(四)使用单位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五)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其他有效的维修保养证明文件原件(仅限电梯);
(六)维修保养单位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登记卡》原件(仅限电梯);
(七)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承诺书;
(八)办理起重机使用登记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且合同有效期不应少于2年。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各区(县级市)质监局服务窗口。
(二)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执。
(三)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七、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