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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为本,让群众“住有所居”
——解读我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月4日,我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亮相。《意见》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调整税费政策、优化信贷政策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意见》明确提出属国家、省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省规定的时间执行;涉及我市出台的鼓励政策,从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暂执行一年。
民生优先,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意见》提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市将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棚户区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争取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
同时,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扩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调至80%。探索多渠道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和机制。
按照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调整税费政策,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意见》落实了国家有关住房转让的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暂时调整为: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适当补贴。对个人首次购买市区范围内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暂免收房屋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暂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税额的60%给予补贴。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暂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
《意见》还明确了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0.8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优化信贷政策,提高住房消费能力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意见》明确了首次贷款购买住房的标准和对象。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以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对居民家庭有年满18周岁子女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契税政策可按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时均可以缴存职工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由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放宽为6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购房或用于归还贷款时均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合理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增加融资渠道,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中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取消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将不低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额度的50%用于保障性住房供应。暂减半缴纳小区内配套设施押金。下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按人防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新开发住宅项目,优先安排城中村改造用地。鼓励住宅开发项目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严禁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进行商品房建设。
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完工的且没有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初始登记后,应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规划、建设部门要控制好开发建设节奏和时序,从严控制;对于基础设施尚不配套的城市外延区域,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