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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符合条件的老楼可加装电梯
作者: 2019-02-20 10:18:22 浏览: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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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出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可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须经全体业主同意

  《实施意见》明确,实施范围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可加装电梯。议定标准为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

  四类费用由业主共出资

  《实施意见》明确,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资金、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由本单元业主共同出资。自筹资金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资金筹集协议。满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装电梯,使用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额的50%。

  按照《实施意见》,加装电梯分为七步。第一步,业主协商,就加装电梯部位、电梯类型、资金筹集、电梯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确定实施主体;第二步,房屋安全鉴定;第三步,建筑设计;第四步,在小区内公示;第五步,取得规划许可;第六步,办理施工许可;第七步,竣工验收。

  《实施意见》强调,电梯加装后,由本单元业主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相关业主应委托运行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并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使用安全,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实施意见》提到加装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产权属于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电梯采购)

  

本文标签: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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