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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旧楼加装电梯量占全国四成,法官建议尽快出台赔偿标准指引
作者: 2019-12-11 14:02:39 浏览: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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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州全市加装电梯审批总数和建成总数稳居全国各大城市首位,这一民生工程惠及居民超70万人。然而,加装电梯过程中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矛盾依然突出。11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在审理老楼加装电梯纠纷案件中发现的一些基本情况以及典型案例。

据向规划部门了解,截至2019年10月底,广州全市完成加装电梯审批6338宗,建成投入使用3890台,惠及居民70万人,最新数据是增设电梯的数量占了全国的40%,居全国各大城市之首。

天河加装一台电梯补助10万

近年完成审批1322宗,今年已审批310宗

2018年1月31日,《天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案》正式出台,天河区准备用3年时间全力引导推动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并明确基于完成电梯加装并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的,按一个梯口补助10万元的原则进行补助。

数据显示,天河区作为中心城区,近年来先后完成加装电梯审批1322宗;截止2019年11月15日,今年已完成审批310宗。

旧楼加装电梯,由于涉及不同主体、不同利益的调整,难免会产生各种纠纷,影响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为推动旧楼加装电梯工作,天河法院除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的审理外,还通过探索和街道城管、综治部门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增强其业务能力与水平。

天河加装电梯纠纷案件

90%当事人在50岁以上,老年人需求迫切

据天河法院调研科科长李植披露,近5年来,天河法院共审理加装电梯纠纷案件16件。其中,涉诉当事人30人以上的案件约占68%。加装电梯往往涉及整栋楼业主的权益,利益主体众多。包括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新业主与老业主、常住业主与暂住业主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在该院审理的16宗案件中,业主的要求以侵权损害赔偿为主,75%的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具体而言,加装电梯案件当事人的诉求主要包括:停止实施妨碍加装电梯行为,赔偿妨碍加装电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加装电梯对低层业主通风、采光、噪音、房屋贬值造成的损失等。

该类案件还透露出一个特点是,老年人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2015年至今,天河法院审理加装电梯纠纷案件当事人达415人,其中30后涉诉主体60人、40后涉诉主体75人、50后涉诉主体104人、60后涉诉主体136人,50岁以上当事人占90%,当事人老龄化特征明显。

据天河法院介绍,上述16宗案件中,加装电梯需求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约占3/5,反对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约占2/5。因加装电梯纠纷案件前期多已经过街道、司法所等部门的协调,进入法院诉讼的案件多是矛盾比较突出的纠纷,因此16宗案件中除有4宗撤诉外,多以判决结案,难以达成调解。但在判决生效后,只有一宗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经充分释法说理,做好了利益平衡”,其余多数在判决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判决效果良好。

【典型案例】

1、加装电梯施工受阻

四楼业主需拆除空调机便利大家

20世纪90年代,广州某大学将涉案楼宇改售给教职工。几年前,张某等24人作为涉案楼宇4楼至10楼的业主,考虑到实际生活需求向该大学提出加建电梯申请。经过前期的各项审批及公示流程,加装电梯开始施工。然而,张某等业主却得知,401房业主黄某阻碍施工,导致停工造成经济损失,且由于黄某室外空调挂机未迁移,施工无法继续进行。

张某等人多次与黄某就401房阳台西侧防护栏及外挂空调主机的拆除问题进行协商。黄某认为将空调主机安装在何位置是其自由权利。最终,张某等2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停止侵权,拆除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护栏、外挂空调主机,并赔偿维权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河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涉案楼宇进行现场查勘,确认整个电梯井的东面墙体范围内,只有401房阳台西侧有不锈钢护栏及外挂空调主机;除了401房阳台西侧位置未建设柱子及电梯井墙外,其余楼层的电梯井柱子及电梯井墙均已加建完毕;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护栏、外挂空调主机均在电梯井的垂直空间范围内。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楼宇加建电梯的事项,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获得广州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涉案楼宇加建电梯工程施工符合相关规定,属合法行为。在被告的外挂空调主机拆除后有其他位置可安装的情况下,为了电梯井的顺利施工及日后电梯的正常安装运行,原告要求被告拆除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护栏及外挂空调主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

天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拆除涉案楼宇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护栏、外挂空调主机。随后,黄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加装电梯后通风采光受损

一楼业主获适当赔偿3.5万元

在天河区某老旧小区一栋楼房加装电梯过程中,103房业主曾某与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矛盾重重。曾某表示,其他高层业主上报加装电梯规划时,并未提前告知他。且有703房的业主承诺他在电梯东面与其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但最终未能兑现。此外,加装电梯后给自己生活环境带来噪音。

双方协商未果,103房的业主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703房业主)及使用电梯的第三人(1楼至8楼的其他业主)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并支付加装电梯造成的损失15万元(包括因加装电梯导致103房房价下跌的损失及因影响采光、通风给曾某造成损失的费用、曾某因加装电梯造成身体不适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在审理过程中,天河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涉案楼宇进行现场勘查。经勘察,电梯井并未阻挡103房朝北的阳台正北侧空间,但电梯井及二层的引桥对103房楼梯间的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位于103房外墙距离电梯最近的位置聆听电梯升降噪声,在附近无人说话、行走情况下,能听见103房50米以外道路(体育东路)上汽车行驶的噪声,但未听到电梯升降发出的噪声,仅能听到在电梯一楼使用电子钥匙时发出的“嘀”声,该声音不尖锐、不刺耳。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给予原告适当赔偿。法院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使用电梯的业主赔偿103房业主金额以35000元为宜。原告未对加装电梯造成103房价值减损及身体不适而产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原告加建墙体的诉请,法院综合考虑在该处砌墙既不利于进出楼梯间,也不利于消防逃生,同时也会对一楼楼梯间的通风、采光产生一定影响等因素,依法不予准许。

天河法院一审判决,由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3、阻挠加装电梯施工

3名业主搬走丢弃钢材获刑

据天河区法院介绍,加装电梯矛盾除了会涉及民事纠纷外,有时候也会酿成刑事案件。

2018年9月,天河区某小区124号、126号楼部分业主认为同小区的140号业主加装电梯占用了小区公共道路、存在消防隐患,遂通过打市政热线、报警、开会协商、提起行政复议等方式对施工项目提出反对,要求140号住宅楼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施工。但140号住宅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手续齐全,施工合法且有工期限制,不同意停止施工。

同年9月24日及9月25日晚,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等业主,因不满140号住宅楼继续施工,将施工单位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围蔽木板及安装电梯所用的槽钢10条、H钢3条、钢板3件(价值认定共计6753元)搬走丢弃,导致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安装电梯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可以从轻处罚。天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建议尽快出台加装电梯纠纷的赔偿标准指引

对于加装电梯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天河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或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即因加装电梯对其他业主通风、采光、安静等利益造成损害的,获利业主应进行赔偿,而受损业主在必要容忍的范围内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

怎么赔?要先议。天河法院的法官认为,业主们在商议是否加建电梯过程中,针对因加建电梯将引起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受损赔偿问题,应当先自行进行协商。获益方和受损方都应该在遵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赔偿问题。对赔偿问题避而不谈、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建设就擅自加建电梯或阻挠合法施工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往往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建议业主们在就赔偿问题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尽量寻求有关行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基层调解组织等介入指导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时,则及时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赔多少?要明确。赔偿问题是利益受损业主最关注的问题。尽管业主在遇上加装电梯纠纷时,有调解、诉讼等解纷途径,但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对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噪音、造成房屋贬值的赔偿标准加以明确和细化,这是引发加装电梯纠纷的最主要原因。天河法院的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加装电梯纠纷的赔偿标准指引,化解赔偿协调难问题,方便业主、基层调解组织等就地解决矛盾。

怎么调?要介入。加装电梯常见管理模式为小区自我服务管理,此类管理模式小区在协调与资金方面遭遇困难最多。鉴于相关工作规范度不够、专业性不强,加装电梯矛盾难以在业主内部解决,亟需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引入外部力量加以解决。天河法院的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强化加装电梯矛盾调处机制,加强基层调解组织、住建部门、司法所、法院等相关机构联动性,组建多元化专业调解队伍,依照及时介入、依法调处、灵活处理的原则,化解各方矛盾。

来源:南方都市报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实习生余慧玲 通讯员 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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