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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条例》自1996年3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
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等业主共有房地产以及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房地产的产权归属未作明确划分所引发的权属争议;权利人将商场、宾馆、酒店等擅自进行分割向社会出售后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违法搭建的当事人以申请转移登记为名,将违法建筑随同合法建筑一并转让牟利,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新条例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能办理登记。只有拆除违法搭建、恢复原状后,经执法机构核查并出具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且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登记;损坏承重结构的房屋,必须整改后方能办理登记。《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程序,更好地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