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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并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暂未对电梯的销售
环节进行约束。而目前我市销售电梯的单位不断增多,销售地点较为分散,为了便于市、县质监部门从销售环节掌握电梯的销售情况,了解销售的电梯信息,明确电梯销售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加强从源头对销售的电梯(部件)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监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电梯采购实行招标投标制,电梯使用单位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用电梯。选用电梯时,应当与电梯制造单位签订销售及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到的问题负责。
电梯产品的质量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通过实行招标投标制来采购电梯,能够有效引入竞争机制,符合现代市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要求,最大程度的避免暗箱操作,实现经济和质量效益高度统一,更好地保障使用单位权益。另外该《办法》突出了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及安全运行涉及到的问题全面负责。因此使用单位选用电梯时,要求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的使用寿命及安全运行关系重大。为充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技术支持和相关备品备件的质量,突出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及安全运行所涉及的问题全面负责的义务,确保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该《办法》突出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就是明确了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制造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拆除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电梯拆除前,应当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拆除电梯的活动是安装电梯的反程序,若操作不当,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过去我市曾发生过此类事故。因此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确保电梯安全拆除。电梯拆除前,书面告知市质监部门,便于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信息,加强监管,保障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电梯所有权人将电梯委托他人使用管理时,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费用承担等内容,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现实中,少数电梯使用者、管理者和电梯所有权人之间往往存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尤其是居民住宅电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电梯使用管理上争议较多。该《办法》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含义,并要求电梯所有权人将电梯委托他人使用管理时,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费用承担等内容,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从而可以较好地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